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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粮食收购备案自动审核 积极引导农企对接

发表时间:2021-09-15 17: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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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粮食收购活动,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近日,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辽宁省粮食收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购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开展粮食收购备案自动审核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以下合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

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职能或部门无法开展粮食收购备案的,由所在地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办理。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购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粮食收购备案原则上通过现场备案或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备案方式实施,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地区按照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

鼓励各地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优化信息采集录入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自动审核,申请企业自助生成电子备案回执,实现“秒批即办”。

市场化收购不得拖欠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采取欺诈、垄断、囤积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并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开具收购票据,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记录,每月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积极收购粮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大力开展粮食市场化收购,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鼓励和支持建设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粮食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入股托管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企对接,促进农民增收。

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秋粮收购季,稻谷收购价格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可以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中储粮辽宁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并向省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农业发展银行对政策性收购提供收购资金支持。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与本地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应当建立储备轮换信息互通、购销协调机制,加强地方储备和中央储备轮换时间、节奏和价格方面协同运作,定期通报轮换情况,防止恶意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粮食市场收购秩序。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制度,适时开展粮食收购专项调查。在秋粮收购季重点监测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分析研判粮食收购形势。

安全档案不得少于5年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并予以处置,要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能力。对收购粮食相应品种进行质量检验,一般应包括(不限于)等级、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容重、出糙率、重金属、真菌毒素等质量安全指标。

鼓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需求,开展新粮收获质量调查,收购符合要求的粮源,分仓储存,有条件的可对品质指标进行快速检验,精准管理,实现优粮优储。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及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记者 陈景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中国食品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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